內容: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第四章    昇降設備

403 引導標誌 

 403.1 入口引導: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403.2 昇降機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 30 公分處之地板,應作 30 公分×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403.3 主要入口樓層標誌: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機應設置以下無障礙標誌

 

403.3.1 突出牆壁:垂直牆面、突出式之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200-220公分,尺寸不得小於 15 公分。

 

403.3.2 平行牆面: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地板面 90-150 公分處,尺寸不得小於5公分。

 

 404 昇降機出入平台﹙停靠處﹚

 

404.1 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並留設不得小於直徑 1.5 公尺之淨空間。

 405 昇降機門

 

405.1 昇降機門:昇降機門應水平方向開啟,並為自動開關方式。如果門受到物體或人的阻礙時,昇降機門應設有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此裝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 15~25 公分及 50~75 公分處之障礙物來啟動

 

405.2 關門時間:梯廳昇降機到達門開啟至關閉之時間,不應少於 5 秒鐘;若由昇降機廂內按鈕開門,昇降機門應維持完全開啟狀態至少 5 秒鐘。

 

405.3 昇降機出入口: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不得大於 3.2 公分

 

 406 昇降機廂

 

406.1 機廂尺寸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90 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 135 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圖406.1);但集合住宅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

 

406.2 扶手: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扶手之設置應符合 207 節之規定。

 

406.3 後視鏡:面對機廂之後側壁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若後側壁為鏡面不銹鋼或類似材質得免之)或懸掛式之廣角鏡(寬 30-35 公分,高 20 公分以上),後視鏡之下緣距機廂地面 85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出入口淨寬,高度大於 90 公分。

 

406.4 輪椅乘坐者操作盤:有一組操作盤,最上層標有樓層指示的按鈕中心線距機廂地面不得大於 120 公分,﹙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 130 公分﹚,且最下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梯廂地板面不得小於 85 公分,在控制面板上應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另操作盤距梯廂入口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 30 公分、入口對側壁面之距離不得小於 20 公分。

 

406.6 點字標示:點字標示應設於一般操作盤﹙直式操作盤﹚按鈕左側,﹙30層以上之建築物,若設置位置不足,可設在適當位置﹚。點字標示詳如表406.6﹙其中★表示避難層﹚。表 406.6 規定以外之點字標示,以注音符號版本點字標示。

 

406.7 語音系統:機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及開關情形。

 

406.8 集合住宅昇降機:集合住宅之昇降機尺寸,門之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 125 公分(不須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且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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