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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公1、13、15附帶條件都市更新整體開發 有解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經一○三年六月十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其中延宕已久的板橋都市計畫區內公一、公一三、公一五附帶條件採都市更新整體開發,有望獲得解決!新北市城鄉發展局代理局長邱敬斌表示,本次辦理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首重保障民眾財產權權益,具有爭議案件讓地區整合辦理更新且更具彈性。

 

    邱敬斌表示,其中涉及眾多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板橋公一、公一三、公一五附帶條件採都市更新整體開發部分,原為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發布實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保留案,當時考量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即有密集合法房屋,故保障住戶合法居住權益及兼顧開發環境品質下,將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附帶條件規定應採都市更新辦理整體開發,然當時法令背景下所訂定附帶條件部分已不符時宜,以致計畫發布實施至今,僅有公一五整合提出申請都市更新整體開發,故辦理板橋二通即針對原附帶條件重新檢討。

   

    邱代理局長說明,本次重新檢討公一、公一三、公一五附帶條件秉持三大原則,第一首要保障合法私有住戶權益、第二不減少公園用地面積,第三維持公園完整性,在此原則下針對公一三因住宅區範圍較大(約一.七七公頃)、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整合困難,修正附帶條件規定回歸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並規定適用容積移轉、修正都市更新獎勵係數之起算時間等,讓地區未來兼顧環境品質下更具更新誘因。

 

    城鄉發展局計畫審議科科長邱信智表示,後續城鄉局將盡速加快行政作業程序,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重新辦理公開展覽、舉辦公開說明會,並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使其充分了解內容,全案預計一○三年十二月完成審議程序,將於一○四年三月都市計畫發布實施。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http://house.hinet.net/realestate/dailynews/2014-06-17/15305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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