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大法官釋憲與都更條例修正的迷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去年四月底做出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包括都更事業概要的同意門檻過低、都更事業計畫送審議前未辦理聽證程序、都更事業概要未經適當組織審議等條文皆須於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估計需配合修正的條文達十一條。此一釋憲源於文林苑等都更爭議,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的部分條文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難以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必須儘速修正。去年這號解釋文公布後,各縣市都更案的審議一度停擺,直至內政於五月初訂出三點因應措施後,才得以繼續推動。

 

    內政部所訂三點因應措施,就是都更事業概要由過去的「行政審查」改為由產、官、學組成的都更審議會進行「實質審議」,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另外縣市政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時,由原「通知」相關權利人改依行政程序法「送達」權利人。上述這些改變皆可在不修法的情況下改正,唯有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十分之一(徵詢十分之一土地的所有權人同意)過低一事,非修正都更條例無法解決,然而鑑於這項條文一年後才失效,內政部決定維持十分之一的同意門檻。

 

    原本各界以為還有近一年時間足以完成都更條例的修正,以銜接這三點因應措施,詎料都更條例修正草案遲遲未完成三讀,三月初內政部對外表示,若都更條例修正案未如期三讀,在各縣市待審的都更案有上千件都將卡住,約有一兆元市值將因違憲條文失效而受到影響。眼看三讀無望,為免出現法律空窗期,四月初內政部修正「都更條例施行細則」,以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讓各縣市繼續推動都更,內政部表示,行政法規經此修正,那些已通過事業概要審查的案子將可以繼續推動,惟還在事業概要審查階段及準備提出事業概要者約百餘件仍會被卡住;如前所言,大法官709號解釋文認為事業概要同意門檻過低一事,非修正都更條例是無法解套的。

 

    不過,日前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想進行都更者不必然要提「都更事業概要」,可以跳過「事業概要」而直接提「都更事業計畫」,因此都更條例修正案雖未三讀,並不會讓都更案停擺,都更的程序仍可持續進行。自年初以來,內政部的說法一變再變,三月初先說都更條例不通過會如何如何嚴重,上千件都更案將停擺;四月初改口說仍有逾百件會卡在事業概要的程序;如今又說可跳過事業概要,都更案仍可持續提出。如此紛紜的說法,讓外界莫衷一是。

 

    依據都更條例,都更案需經過三階段審議,包括都更事業概要、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事業概要是啟動都更的第一步,經縣市政府審議通過後可據以爭取更多地主的同意,達到一定同意比例後即可提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兩者都通過後才可以展開都更。惟值得注意的是,都更條例第十條卻有例外的規定:「如果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事業計畫同意門檻),得免擬具都更事業概要,逕行擬具都更事業計畫辦理。」這也就是陳威仁部長所說的可以跳過事業概要的原因。

 

    內政部因應大法官會議第709號解釋文的思維我們可以理解,但卻無法認同,我們有以下三點的看法:

 

    第一、催促立院儘速審議並沒有錯,但不應該為此而誇大其衝擊。年初說條例沒過會影響一兆市值,如今卻又雲淡風輕的表示條例沒過仍可繼續推動,政府在重大議題上的說法如此反覆,如何取信於民?

 

    第二、依據都更條例第十條,事業概要可有可無,連陳部長都認為可以直接跳過,這意味著大法官指摘違憲的這項條文(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十分之一)並不重要。而為了此一無足輕重的條文,在立法院竟有二十多項提案,有人主張調高至十分之五、有人建議提升至五分之三、還有人認為得提升到十分之九,然而各界費盡心力討論這樣一個可有可無的程序,豈非浪費時間?

 

    第三、都更事業計畫的同意門檻過低才是爭議所在,但由於大法官釋憲未觸及事業計畫的同意門檻,因此如今送審的都更案依然只要符合現行條文的同意比率十分之八(人數不計)即可。猶記得兩年前內政部檢討都更條例之際適逢文林苑都更爭議,當時內政部主張將同意門檻調高至十分之九,如今在立院待審的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對此也有二十多項提案。

 

    大法官會議之所以認為都更條例部份條文違憲,內政部兩年前之所以提出都更條例修正草案,皆是本於居住正義。都市更新雖有改善都市機能,增進公共福祉的公益性,但豈可因此而置百姓的居住權益於不顧?兩年來從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到司法部門對此皆有共識,惟立法期程卻一延再延,如今草案甚至還未送出內政委員會,完成三讀之日遙遙無期。我們籲請立院儘速通過此案,否則非僅居住正義難以落實,紛紛擾擾的都更爭議,更將為台灣社會埋下不測之憂。

資料來源:工商  http://house.hinet.net/realestate/dailynews/2014-07-12/15353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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