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都市更新地區

政府劃定之鼓勵實施更新範圍

Ø   都市更新計畫

政府擬定之計畫作為都市更新事業(單元)計畫之指導,其中應包括:一、更新地區範圍二、基本目標與策略三、實質再發展 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 五、其他應表明事項。(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

Ø   更新單元

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政府及土地所有權人均可以劃定更新單元。但更新地區外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

都市更新事業

係指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由實施者擬定之實施計畫稱之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Ø   實施者

指某一更新單元的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稱之為實施者。
市政府可自行擔任實施者,或者委託、同意其他機關()為實施者。
都市更新單元內的土地所有權人逾七人以上,可以合組都市更新團體,自行擔任更新事業的實施者或委託其他更新事業機構實施。

Ø   權利變換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係指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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