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合建信託契約簽訂後想再修改怎麼辦 ?

經委託人全體同意方可進行修改。

一般係以增補契約之方式敘明變動之條文及內容。

增補契約應經全體委託人簽名並蓋用信託印鑑。

Ø   合建信託簽約後何時應辦理信託登記?如何辦理?

一般會約定一定期間內辦理,如簽約後10日內。

未辦理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委託人指定並經受託人同意之地政士辦理。

由地政士收妥合建地主之產權文件及印鑑證明並蓋妥印章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

Ø   建商以基地辦理建築融資時如何辦理信託登記?

應先設定抵押權後再辦理信託登記,一方面使債權存在於信託前,另一方面避免信託後所有權人變為受託人而與融資行相同。

亦可先辦妥信託登記,辦理設定抵押權時再打開信託等設定好連件辦理信託給受託人。

Ø   信託登記公契上之信託財產價值如何決定?

目前法規無明文規定應如何計算。

公契上填寫之金額即為信託財產之價值,地政事務所並以之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Ø   信託登記辦妥後是否更換權狀?由誰保管?

辦妥信託登記後所有權人即已變更為受託人,故會換發權狀。

信託期間所有權人為受託人,故權狀由受託人保管。

Ø   合建信託關於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為何?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人之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Ø   合建信託地主委託人死亡如何辦理?

依內政部937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200號函示,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如信託關係並未終止,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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