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組更新會必須在取得「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或者以取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例門檻後籌組成立。
說明:
1.都市更新會要逾7 人(8 人以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申請籌組,並經由市政府核准籌組更新會後,由發起人召開成立大會,並向市政府申請更新會立案核准。
2.都市更新團體的設立,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籌組(請參照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條規定)。
3.發起人於核准籌組籌組日起的 6 個月內應召開成立大會,並應通知市政府(本處)。
4.都市更新團體於成立大會召開後的30 日內,要將章程、會員與理監事名冊、圖記印模以及成立大會紀錄,報請市政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來源都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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