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於事業概要經市府同意後,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件向市府申請核准籌組,於6 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向市府申請立案,發給證書。
說明: 


1.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一般於事業概要經市府同意後,由發起人(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推派代表)檢具申請書件向市府申請核准籌組,經同意籌組後,於6 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遴選出理監事(理事長由理事互選),向市府申請立案,發給證書。 


2.但有些案件,如已取得符合事業計畫之同意比例門檻,可以逕行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免概要案件),可檢附符合事業計畫同意比例門檻之證明文件,向市府申請核准籌組,成立程序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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