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辦理,除原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外,針對專案計畫給予獎勵容積之爭取,需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2.市政府也將採單一窗口方式統一由都市更新處受理申請。 


說明: 

1.本計畫申請機制之設計:是針對都市更新以外之獎勵容積,採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並藉由都市設計審議過程,對於周邊環境影響程度,進行開發總量管制。 


2.申請同意門檻: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 條規定,由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門檻(1/10 以上之同意),再提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1/2以上同意和其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2 以上同意,以達成較具高度整合共識及符合整體開發效益。 


3.獎勵額度限制:(開發獎勵+都市更新奬勵+停獎+容移+高氯離子建築物奬勵等)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 倍之法定容積或0.5 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容積。 


4.申請程序:於提送事業概要階段,併行提送都市計畫變更案,經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六個月內,需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併送)及都市設計相關書圖文件報核申請(時程統一由更新處列管),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核定公告實施時,一起將都市計畫變更公告。(來源都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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