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外牆更新補助法源

內容: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第三條(實施者)都市更新事業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其實施者應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規定。(依都更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前項之實施者,得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依有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擔任。

第四條(更新範圍)臺北市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更新地區者,不在此限:

一、都市更新單元部分劃分為重建區段,其餘劃分為整建或維護區段者,其都市更新單元為一次更新完成,且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有關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規定者。

二、都市更新單元全部劃分為整建或維護區段者,至少應為一幢建築物。

第六條(補助金額)實施者依本辦法申請經費補助時,應依附表所列補助項目擬具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補助計畫書,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急迫性之案件,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案補助金額,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其補助額度均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第七條(申請時程)依前條規定申請經費補助,應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視當年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於居住環境改善之貢獻度酌予補助,並由本府核准補助項目及額度。

實施者應於本府公告劃定整建或維護更新地區之日起三個月內,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取得同意比例並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本府核准。

第八條  (撥款時程)申請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分二期撥款,由實施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撥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六十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核定事業計畫書圖、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款:於工程竣工並查驗通過後六十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申請書、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申請核撥剩餘補助經費。

第九條 (同案不補助)同一申請案已接受本府或本府以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

第十條 (未送計畫)依本辦法申請之補助案件,實施者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辦理者,本府得廢止其補助核准。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核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合法時效)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附表  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建或維護補助項目表

 

類別

評估指標

補助項目

備註

一、

建築物外部

 

公共安全

1.防火間隔或社區道路綠美化工程。

2.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工程。

申請騎樓整平補助項目時,至少以一完整街廓(路段)為原則。

環境景觀

1.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工程。

2.無遮簷人行道舖面工程。

3.無遮簷人行道街道家具設施。

 

 

 

其他

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

 

二、

建築物本體及內部

 

 

公共安全

1.供公眾使用之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

2.供公眾使用之無障礙設施。

 

環境景觀

1.公共走道或樓梯修繕工程。

2.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修繕工程。

3.陽臺或露臺綠美化工程。

4.屋頂平臺綠美化工程。

5.建築物立面修繕工程(含廣告招牌、外牆清洗、拆除鐵窗等工程)。

6.建築物外部門窗修繕工程。

7.拆除舊有違章建築。

建築物外部門窗修繕工程,至少以一幢建築物為原則。

其他

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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