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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 條,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15 條規定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評估符合標準後,擬具更新計畫書提送市都委會審議。
說明:
申請自行劃定為更新單元方式:


1.申請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至少1 人)。

2.申請基地規模應符合下列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四款規定之一:
(1)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2)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3)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未建築完成部分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5)申請基地建築物應符合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第一項至第十四項中任三項。 

3.詳細申辦流程請參考本處網站/法令園地/臺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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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thel_hous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