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案計畫申請,需對於都市環境有正面貢獻者始得爭取容積獎勵,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等審議,對於周邊環境影響嚴格把關。
說明:
目前分類:都市更新相關問答 (31)
- Nov 24 Thu 2011 17:34
我們如何透過這個專案計畫,具體提昇都市環境的生活 品質?
- Nov 24 Thu 2011 17:33
是不是每個案子都可以在更新後達2 倍法定容積上限?
本專案計畫是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就基地個案對於環境貢獻度,在滿足現住戶更新得以後分回原居住面積原則下,給予適度獎勵容積,其獎勵容積並非每案都需要在更新後達2 倍法定容積的上限。
說明:
- Nov 24 Thu 2011 17:32
為什麼要面積要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如果我的社區周圍已經沒有住戶可以再跟我一起整合,那我住的地方就不能都市更新了嗎?
申請本專案基地條件是以完整街廓或是達2000 m2 以上,即為原劃定更新單元之ㄧ般性條件,若能整合至完整街廓,亦可提出申請,若面積未達2000 m2 者(或未能整合至完整街廓),仍可循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辦理。
說明:
- Nov 24 Thu 2011 17:31
申請都市計畫專案變更的適用對象是甚麼?
- Nov 24 Thu 2011 17:30
申請專案計畫的更新重建與目前的都市更新有甚麼差異?
- Nov 24 Thu 2011 17:30
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是什麼?
以五年專案受理都市計畫辦理細部計畫變更,除於原都市更新申請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以外,藉由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爭取開發獎勵,並以能滿足更新後可分回原室內居住面積為目標。
說明:
- Nov 24 Thu 2011 17:29
為何估價師是由實施者決定?地主可否自行選任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 條規定,只規定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地主當然也可向實施者提供意見,讓實施者作為參考。
說明:
- Nov 24 Thu 2011 17:28
如果我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政府會以公權力介入嗎?
主管機關雖然是有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36 條代為拆遷的義務,但是,是要在兼顧保障民眾私有財產權益的前提下來執行。
說明:
- Nov 24 Thu 2011 17:28
一樓住戶希望改建後還是分配一樓建商無法答應怎麼辦?
首先,更新時是按照權利價值來選配,因此,並不會對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價值產生減損。一樓原住戶若是希望更新後可選配一樓部分,則需與實施者就個案之需求內容,規劃較小面積之單元,以符合實際之使用需求
說明:
- Nov 24 Thu 2011 17:27
如何申請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
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 條,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15 條規定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評估符合標準後,擬具更新計畫書提送市都委會審議。
說明:
- Nov 24 Thu 2011 17:24
更新會要在甚麼時候組成?如何申請立案?
一般於事業概要經市府同意後,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件向市府申請核准籌組,於6 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向市府申請立案,發給證書。
說明:
- Nov 24 Thu 2011 17:24
在自辦都市更新時有哪些應注意的事項?
應定期召開會員大會,且更新會的重要事項決議,是須要經過符合法定同意比例門檻才能行使,所以會員務必儘量參加各次會員大會。
說明:
- Nov 24 Thu 2011 17:22
市民要如何自辦都市更新?(如何自組都市更新團體?)
自組更新會必須在取得「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或者以取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例門檻後籌組成立。
說明:
- Nov 24 Thu 2011 17:20
在協助自力更新的方案裡,專案計畫提供了甚麼協助?
市府已訂定辦法於都市更新事業推動各階段,包括事業概要擬定、自組更新團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擬定給予經費
補助,為再將修法提升原補助經費兩倍,最高每案可補助520 萬元。
- Nov 23 Wed 2011 14:5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的細節
- Nov 23 Wed 2011 14:47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流程及基本概念
- Nov 23 Wed 2011 14:46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
Ø 什麼是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係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權利價值,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的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例,並以該比例分攤更新相關的成本(權利變換中稱作共同負擔)、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份之價值。
- Nov 23 Wed 2011 14:42
容積獎勵制度
Ø 什麼是容積?
容積是類似體積,譬如說一物體的大小我們說是體積,但建築物並不是以大小來判斷,而是以樓地板面積,因為建築物是給人使用的,而人使用建築的密度是由樓地板面積為基準。因此一塊土地所擁有的容積,就是這棟建築物所能夠興建的主建築物面積,而建築物還會有附屬建物以及公共設施,為了要服務這個建築物的使用而必須要的相關設施,並不再容積的管制之內,只是依照建築法規,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的設計,也有一定的上限。所以說,容積應該是這塊土地的容量,也就是總和的意思。
- Nov 23 Wed 2011 14:40
自辦都更與建商合建
Ø 自辦都更與建商合建到底有何差異?
主要差別在於資金來源。一塊土地能夠蓋多少房子都是固定的,依照建管處所核發的建築執照、依照這塊地所能申請的允建容積有少,都是固定的,但蓋的資金來源是建商出,那就是所謂合建,建商出錢、地主出地,這是大家最明白的合建。